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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刑事律师——军婚诉讼管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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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刑事律师——军婚诉讼管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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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又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4种情况: 第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夫妻双方有1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夫妻双方中有1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1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4,夫妻双方中有1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1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