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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复核法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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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复核法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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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复核法式以其奇特的对象和批准权的专属性等特性既区别于平凡法式,又差别于其他特殊法式。详细而言具有以下特点: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法式只合用于判正法刑的案件,包括判正法刑当即执行和判正法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关键词: 复核|法律常识|刑法|死刑|

    复核法式以其奇特的对象和批准权的专属性等特性既区别于平凡法式,又差别于其他特殊法式。详细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法式只合用于判正法刑的案件,包括判正法刑当即执行和判正法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惟独死刑案件才需要颠末死刑复核法式。没有被判正法刑的案件无需颠末这一法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法式既差别于平凡审讯法式——一审和法式,也差别于另一种特殊审讯法式——审讯监视法式。
      2.死刑复核法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法式。一般刑事案件颠末第一审、第二审法式以后,讯断就产生法令效力。而死刑案件除颠末第一审、第二审法式以外,还必需颠末死刑复核法式。惟独颠末复核并批准的死刑讯断才产生法令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法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破例。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法式的举行一般是在死刑讯断作出之后,产生法令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比拟较而言,第一审法式、第二审法式审理时间是在告状之后,二审讯决之前;审讯监视法式则是在讯断、裁定产生法令效力之后。
      4.批准权具有专属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举行死刑复核的构造惟独最高人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而其他审讯法式与此差别:一审案件任何级此外法院均可审讯;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讯;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讯。
      5.法式启动上具有主动性。第一审法式和第二审法式的启动都遵照不告不理原则:惟独查看构造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干启动第一审法式;惟独查看构造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干启动二审法式。而死刑复核法式的启动既不需要查看构造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颠末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查看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该当主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令有关规定,报请复核该当根据法院的组织体系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讯监视法式可以越级申说。